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
中经咨询 2021-11-02 14:14:57 产业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结合我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成效,现就在全省范围内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统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在更大范围和更多行业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全面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助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动态调整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对标学习先进,在省政府权限范围内以更大力度对中央层面和我省地方层面设定的52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实施改革,动态调整更新《安徽省“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全省2021年版)》(见附件1),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增加实施《安徽省“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自由贸易试验区2021年版)》(见附件2)规定的改革试点举措,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其他区域参照执行。
1.直接取消审批。围绕破解外贸外资、工程建设、交通物流、中介服务等行业领域“准入不准营”问题,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审批”等6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等14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审批后,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2.审批改为备案。进一步在贸易流通、教育培训、医疗、食品、金融等领域放开市场准入,在全省范围内将“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等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将“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等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审批改为备案后,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3.实行告知承诺。继续在农业、制造业、生产服务、生活消费、电信、能源等领域大幅简化准入审批,在全省范围内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等86项(含中央层面设定83项,地方层面设定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2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实行告知承诺后,省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据《安徽省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细化实施方案》(见附件3),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
4.优化审批服务。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的原则,对“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等359项(含中央层面设定357项,地方层面设定2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优化审批服务。其中,对下放的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做好承接落实;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等14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对“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等18项设定了许可证件有效期限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或者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方便企业持续经营;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等13项设定了许可数量限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数量限制,或者合理放宽数量限制并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企业存量、申请排序等情况,鼓励企业有序竞争。
(二)配套完善改革举措。加强“证照分离”改革统筹规划,厘清“证”“照”功能,规范企业登记经营范围与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衔接,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切实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1.明晰清单管理规定要求。按照全覆盖要求,将全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定期调整更新。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各地、各部门要对清单之外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经营的管理事项进行全面自查清理,对实施变相审批造成市场分割或者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要立行立改并严肃追究责任。
2.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省市场监管局要按照全国统一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在全省开展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改革。企业登记机关在办理经营范围登记注册时,应当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及时将有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通过省江淮大数据中心、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等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采取信用承诺、自主填报、智能审查、协同监管、强化惩戒等措施,通过登记确认商事主体和一般经营资格,签发营业执照,并予以公示,实现企业快速开业,最大程度尊重企业登记注册自主权。
3.强化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有关部门要将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归集至省江淮大数据中心、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涉企信息归集共享(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要加强电子证照运用,实现跨地域、跨部门互认互信,在政务服务、商业活动等场景普遍推广企业电子亮照亮证。有关部门可以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电子证照信息,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
(三)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市场监管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完善监管方法和手段,强化日常监管和社会监督,进一步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1.明确监管责任。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或者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监管职责,健全审管衔接机制。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支持行业协会提升自律水平,鼓励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消费者、中介机构等发挥监督作用,健全多元共治、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
2.健全监管规则。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监管规则。直接取消审批的,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审批改为备案的,要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实行告知承诺的,要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下放审批权限的,要同步调整优化监管层级,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
3.完善监管方法。对一般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高低科学确定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牢安全底线。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量身定制监管模式;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严重违法责任企业及相关人员行业禁入制度,增强监管威慑力。建立健全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信用修复联动机制,试点开展信用“唤醒”服务。在市场监管领域率先探索构建“智慧化+信用化+网格化”三位一体的新型监管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省政府办公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牵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负责调查研究、政策解读、协调指导、督促落实、法治保障、总结评估等工作。省商务厅负责指导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做好“证照分离”改革与对外开放政策的衔接。各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办公室、市场监管、司法行政、商务等部门牵头,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扎实推进改革。
(二)强化法治保障。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依照法定程序推动改革。落实国务院通知要求,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13部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情况,推动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建立与改革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监督。
(三)严格执行落实。省有关主管部门要对权限内中央层面和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逐项统一制定细化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向社会公布,指导市县实施。各地、各部门要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和支持创新开展工作,以钉钉子精神抓好任务落实。要强化改革政策培训和宣传解读,及时调整优化业务流程,修订完善服务指南,改造升级业务系统,确保改革措施全面落地,企业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各地、各部门对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省政府。